华东政法大学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 (华政办〔2021〕211号)

发布者:江春华发布时间:2023-01-05浏览次数:406

华东政法大学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达到500元以上但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用具设备。

易耗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消耗或损坏,且消耗或损坏后无残余价值的物品。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厉行节约,物尽其用。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由各使用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实施监管。各单位、部门应制定本单位、部门内控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要求,建立决策约束机制,对本单位、部门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配置、验收、建账、使用、维护、保管、调拨、处置、清查核实及责任考核等进行规范。各单位、部门内控制度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使用人应保管好、使用好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

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采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购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质量规定。各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验收、入账,凭采购发票、合同(清单)、验收凭证等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对验收接受的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要及时投入使用,不得闲置浪费。各单位、部门存量资产短期内无法使用的,可以自行或报资产管理部门在全校范围内调配。

第八条 学校内机构调整、合并、变更时,原单位、部门要及时进行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调拨手续,由资产调出与调入单位、部门负责人共同确认审批,并保留好相关台账。

第九条  校内人员调动、长期出国、离职、退休等,应及时办理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交接手续。所在单位、部门应督促相关人员做好清点移交工作,移交完成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电子类低值耐用品的最低使用年限为3年,其他类型的低值耐用品最低使用年限为5年。低值耐用品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或自然损坏无法修复的,可申请报废。

第十一条  对申请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预审并做好清点、回收工作,报所在部门审批后自行处置。处置的低值耐用品残值收入上缴学校,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截留。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要做好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日常的购置、发放领用、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目清楚、账实相符、手续齐全,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备查。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校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清查盘点工作。各单位、部门应按要求积极开展清查盘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处置等,使用单位、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并应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相关物资废弃物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交由学校统一回收,按规定送到指定地点处置。

第十五条  对于管理不力、使用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流失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管理、使用单位、部门和人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东政法大学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华政办〔20194号)同时废止。